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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2 11:28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农田灌溉设施的正常运行,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农电〔2022〕1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发〔2023〕19号)等相关要求,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编制了《温岭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温岭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815


附件

温岭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持续巩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提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成效,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范围内为满足农田灌溉、排涝而建设的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泵站机埠、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农业供水计量设施及配套建筑物等。本办法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是指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常规检查和周期性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的任何轻微或局部损坏进行及时的修复和保养,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状态,保持其设计功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长期效益的实现。

第三条  产权归属

由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承担该项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

第四条  原则

水利设施管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为主: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预防为主: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预防设施损坏。

第二章  管护责任

第五条  责任主体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对于产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设施,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指定临时管护主体。如通过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管护协议书,并承担监督责任。

第六条  政府职责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温岭市财政局负责规范资金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的管理工作。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和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农水设施运行、养护;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办法、修订、完善,制定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镇(街道)和村成立管水组织;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监督。

温岭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审核、拨付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监督和指导财政资金使用,规范资金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落实配套运行维护经费,督促各村建立管水组织,组织实施考评,兑现奖惩。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七条  管护内容

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

(一)小型取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保障泵、泵房、管道、涵、闸、输配电设备等设施功能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蓄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保障堰坝、引水渠等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灌排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保障由村一级管理的农业生产的末级渠网,田间排水渠以及配套的渠系建筑物正常运行;

(四)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及配套设施。保障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压力表、减压阀、配电等设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五)附属设施。保障防护栏、警示牌等设施完好清晰,计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资金来源

产权划归村级组织所有的,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或自主筹资筹劳等予以保障;在确保符合各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产权归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可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可探索开展金融保险、水费征收等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在遵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政府或授权部门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等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条  评估评价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加强对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评估评价机制,不定期对地方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和管护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每年需开展一次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将参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重点考察工程使用现状和管护服务的质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护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的应用

将管护工作的评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到相关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并将其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8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