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消火栓取水“洗澡”,罚!
发布日期:2024-08-20 15:51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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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里的水,不能擅自使用!”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对一起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近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擅自使用消火栓专项执法行动。8月9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城东街道百丈中路时,发现一名男子打开了人行道上的消火栓,任凭水往外流。
“当时,他拿了一只水桶去接消火栓里的水,还用毛巾擦拭身体。”执法人员称,消火栓里的水已经流淌到了非机动车道上,他们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取水行为。
经查,这名男子姓黎,在附近做地质勘探工作。黎某称,天气炎热,他想用水擦拭身体降温,但附近没有地方取水,于是用扳手打开了消火栓,取了消防用水。
消火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其内部储水是火灾发生时的“救命水”,不可以私自使用。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流失,还会降低消防水压,给正常的消防灭火工作埋下隐患。
执法人员对黎某进行了普法,表示其用水降温的行为可以理解,但不能让消火栓成为“公共水龙头”,如果需要用水,可以向附近商户寻求帮助。经过教育,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况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保护消防设施,杜绝违法用水行为。如发现有私自开启或破坏公共消火栓的行为,请及时制止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