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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温岭市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0 16:21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温民20249

 

 

关于健全温岭市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温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 元。

2.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65元。

3.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评估等级分为以下两类: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 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 元。

2.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其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保边缘资格动态调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申请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中,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确定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即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中。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的补贴对象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补贴。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浙里康养平台及时调整;同时形成动态管理变更申请表报市民政局核准,次月起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保边缘或亡故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帐户中。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

(三)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四)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市民政局根据实际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并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市民政局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政策衔接和协调对接。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数据。各镇、街道要做好补贴对象的能力评估、资格审核和补贴的发放,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同时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养〔2022〕2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89

 

 

抄送: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8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