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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5 16:26: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初步审定,我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受遗赠)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予以登记。 | |||||
异议书面送达地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
联系方式:0576-86109748 | |||||
被继承人 | 继承(受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备注 |
江夏生 | 江志云 |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箬横镇东方村三区45号 | 温集用(1994)第30-05065号(权利人:江志云) | 配偶杨梅姐、子女江志青、江志夫、江云香放弃继承权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