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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76号)

发布日期:2024-07-09 21:12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 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1081)[2024]0004号《浙江 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温 岭市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二)。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泽国镇2023-06-03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防护绿地、 公园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花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楼下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大村股份经济 合作社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 面积为 31.6736公 顷,农用地(除林地 外 ) 24.7080公顷,建设用地6.7562公顷,林地0.209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 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 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温岭市温岭智慧冷链综合 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实 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1081)

[2024]0004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 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388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