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82444Y/2024-106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应急〔2024〕2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应急管理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适用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镇(街道)应消站,经济开发区应消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入推进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台综法发〔20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制订了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
事项裁量适用细则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及第三十条第二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35%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6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5%以上50%以下的;
四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80%以下的;
五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20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8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档: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第三项;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35%以下的;
三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6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5%以上50%以下的;
四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80%以下的;
五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20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8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档: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档: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档: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档: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1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3.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档: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6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