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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2 16:47: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初步审定,我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受遗赠)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予以登记。 | |||||
异议书面送达地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
联系方式:0576-86109748 | |||||
被继承人 | 继承(受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备注 |
洪二姐、阮孟友 | 阮小玲 | 宅基地使用权 | 石塘镇东滨村 | 温集用(1994)字第22-1624号 | 阮阿春、阮福林、阮玉花、阮夏花、阮春花、阮香花、阮美花、陈美平、陈云慧放弃继承权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2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