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58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17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14号)、《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粮油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的指导意见》(浙农技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为实施好2024年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省级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及省级粮油高产高效行动,促进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
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请按方案要求执行落实。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我市是浙江产粮大县,2023年全市粮油作物播种面积29.446万亩,总产量11.998万吨。为贯彻落实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战略,引领水稻等主粮生产向绿色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14号)、《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竞赛暨高产攻关农技大比武活动的通知》(浙农技发〔2024〕3号)、《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粮油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的指导意见》(浙农技发〔2024〕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种发〔2024〕8号)等文件统一部署与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统一实施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促进粮油作物产量提升,为保障行动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安全决策部署,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突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这一关键,以提升单产水平为核心目标,支持种植主体优化组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充分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增产潜力,推进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融合发展,提高主要粮油作物关键技术模式到位率和覆盖面,更好引领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推动粮油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
二、任务目标
重点支持从事粮油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重点扶持整体全面推进的原则,培育粮油规模主体,提升粮油单产水平。
(一)数量指标
计划创建东南部轮作高效、中北部双季稻、西南部单季稻3个万亩实施区,6个以上水稻千亩示范片,2个旱粮(大豆)千亩示范片,1个油菜千亩示范片,6个以上水稻百亩攻关方,辐射带动10万亩以上平衡增产。
(二)质量指标
1、主体单产提升和粮油示范方(单位公斤/亩,下同)。平均亩产比全市近三年平均水平增5%(早稻462.5、单季晚稻615.2、连作晚稻490.1、油菜127.4、鲜食大豆750)以上。
2、省级水稻高产攻关方。早稻600、双季稻1300(其中晚稻为优质稻米的1100)、单季晚稻800(优质稻米650)、连作稻晚600(优质稻米550)公斤以上。
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100%,病虫害统防防治应用率100%,病虫危害损失率小于5%,绿色高产高效技术到位率95%以上。
三、行动要求
(一)承担主体要求
申请主体(负责人)文化程度高、接受先进技术能力强,近3年无粮食直补黑名单记录。近年产量水平较高、获得粮油生产市级(含)以上荣誉者可优先推荐部级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二)实施面积和地块要求
申请主体规模面积不少于100亩,尽量集中连片,选择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便于观摩、周围无污染的区域。
(三)开展高产攻关
申请主体要开展单产提升技术攻关,实施区内建5块以上面积1亩以上攻关田,建立苗情观察点,摸清主栽品种、主推栽培方式的生育特点,总结技术经验。
(四)示范带动要求
主体单产提升、示范片和示范方都要在完成种植后及时按标准树立标志牌(除油菜)(格式见附件4),牌上标明目标产量、品种、技术、面积,技术指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等内容,供其它主体观摩学习,扩大示范效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档案资料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田间管理,并记录作物生产过程中应用的关键技术、主要措施资料等,开展高产技术攻关和总结。提供种子、肥料、基质、秧盘等投入凭证,实行一主体一档案。
四、奖补方式
奖补实行结果导向,采取“先干后补”方式,按梯度确定奖补对象和补助资金。
(一)主体单产提升和粮油示范方奖补标准
实施区作物亩产增加5%以上(含,下同)的给予生产主体1万元、增加10%以上的给予2万元、增加15%以上的给予3万元、增加20%以上的给予4万元、增加25%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未达标的主体不予补助。单个主体奖补不高于10万元。镇街道择优推荐种植经验丰富、单产水平高的生产主体,数量在往年基础上适当增加。
(二)水稻高产攻关方补助标准
按照省部级攻关方开展创建(田块规则成方,田、种、法、机配套,生长整齐均匀,全面开好丰产沟,采取生物防治措施、实施减肥控药措施),给予建设补助:亩产达到要求的,早稻和单季晚稻每个7万元、连作晚稻8万元、双季稻每个15万元;亩产未达到要求的,早稻和单季晚稻每个3.5万元、连作晚稻4万元、双季稻每个8万元(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除外)。省部级攻关方根据申报,经现场实地踏勘审核评定后,择优确定早稻、单季晚稻各1个、连作晚稻和双季稻5个。
(三)水稻高产竞赛奖补
对获得浙江农业“吉尼斯”最高记录或创省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15万元奖励,创台州市当年最高记录产量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温岭市最高记录产量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按获得最高档荣誉奖励标准给予。
(四)优质稻米奖补
积极推动实施粮油优质品牌带动战略,推动卖稻谷向卖品牌稻米转变,组织参加优质稻米、好稻米等评选活动,提升自产稻米品质,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稻米品质的需求。对获取好稻米评选台州金奖、浙江优质奖、浙江金奖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五)优质稻示范点补助
对采用稻鸭共育、稻渔共养等绿色优质高效生产技术进行优质稻米生产,并拥有绿色认证、自主品牌的示范点,给予3万元补助。
(六)高产优质特色品种示范点补助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产优质特色品种推广应用,助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承担我市高产优质特色品种示范点建设的主体,给予3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子、肥料、基质、秧盘等物化投入和集中育供秧、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支出。
五、技术措施
以粮油生产降本增产增效为目标,围绕提升生产能力,着重推广钵苗摆栽、集中育供秧和减肥控药等技术应用,实现提单产、降成本、增效益。
(一)水稻
1、推广应用高产优质品种。重点推广耐高温、抗倒伏、抗稻瘟病、抗螟虫、抗白叶枯病等高产优质品种。其中:早稻、连作晚稻重点推进早熟、高产品种应用,单季晚稻推进高产、优质品种应用。
2、推广钵苗摆栽技术。以双季连作钵苗标准化摆栽技术为核心,全力推广钵苗摆栽技术应用,将早稻播种期提前至3月上旬、摆栽期提前至4月上旬,确保大部分晚稻在7月底前完成移栽,同时促进生产全程机械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种植产量和收益,推进“单改双”,实现增产增收。
3、推广集中育供秧。以全市10家集中育秧为核心,全面开展集中育供秧,通过“1+N”共享模式,解决中小主体育秧劳力不足、秧苗素质差、常规移栽落田苗不稳定等难题。
4、开展测地配方施肥,全面推广配方肥,鼓励种植绿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
5、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病虫危害损失。通过专业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全面实施病虫害统防统治。
6、推广“稻-菜”轮作模式,推进降本增效。以轻简化、机械化为重点,推广“水旱轮作”、间作套种等高效种植模式。
(二)油菜
推广优质、高产、高油、抗病的“双低”品种,特别是抗倒伏、抗裂角、适合机收的早中熟“双低”新品种。推广油菜稀植绿色栽培、直播轻简化栽培、油-稻套播和油菜毯苗移栽等技术。
(三)大豆
推广早熟、高产、高蛋白品种。开展稻-豆轮作模式示范,集成应用春季设施促早栽培、秋季延后栽培技术和绿色高产增效栽培技术,促进平衡增产。
五、实施步骤
(一)申报
1、主体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关键技术、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附件3)。
2、镇(街道)组织申报。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符合条件主体积极参与,遴选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在6月20日前报市农水局。
3、农水局材料审核。市农水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分类研究确定承担项目主体,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创建要求
经备案的主体,要加强田间管理,努力提高单产水平,并将各项工作、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对管理不到位、产量明显偏低、均匀度差、重点技术落实不到位、未按标准树立标牌的,取消承担资格,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参加省部级攻关方创建的,由市农水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审核,并评定择优确定承担主体。
(三)测产评估
在作物收获季节, 市农水局根据作物成熟情况,组织农水局、所在镇(街道)等组成产量测定组,进行现场机械实割测产,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主体。省级高产攻关方,按照规定报由上级部门组织测产。完成测产后,市农水局结合申报、测产、档案等情况,主要以单产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对档案不完善的取消评定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
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做好主体遴选,确保田块归属、主体身份明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突出过程管理,促进项目有效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开展现场观摩,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技术人员、种粮大户到示范片学习观摩。大力宣传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及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严格程序,规范测产,确保产量真实。市农水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86223824),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市农水局将组织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如仍有异议,需上报台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跨区域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公开。
附件:1.温岭市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2.温岭市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3.温岭市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申报表。
4.标志牌格式。
附件1
温岭市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战略,引领水稻等主粮生产向绿色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14号)等文件统一部署与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统一实施省部级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同时成立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保障行动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立明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潘建华 温岭市财政局副局长
莫敏峰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莫云彬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陈清力 泽国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 刚 大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兴明 松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梁灵鹏 箬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徐海兵 新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叶文龙 滨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吴瑞坤 温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 锋 城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潘海龙 石桥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 潭 坞根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实施项目组,承担行动具体实施工作,组长由市农水局副局长莫云彬兼任,人员由市农水局、财政局和各有关镇农办(经济发展办)负责人组成。
附件2
温岭市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14号)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粮油作物高产竞赛暨高产攻关农技大比武活动的通知》(浙农技发〔2024〕3号)要求,为科学制定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技术攻关和指导意见,培训及参与项目检查、开展测产和验收等工作,成立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专家指导组,保障行动的顺利实施。专家指导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省市级指导组:厉宝仙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怀 燕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李 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何豪豪 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曾孝元 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张 胜 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温岭市指导组:王宏辉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陈 謇 温岭市植保耕肥能源总站
江立斌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冯永斌 温岭市植保耕肥能源总站
林友根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黄贤夫 温岭市植保耕肥能源总站
王琴霞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张仙平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朱伟君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蔡文平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狄小江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鲍正国 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附件3
温岭市2024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暨规模
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申报表
申请主体 | 单位名称(盖章)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 ||
参加类型 | 1、主体单产提升示范点:□油菜 □大豆 □早稻 □单季晚稻 □连作晚稻 2、□优质稻示范点 3、□高产优质特色品种示范点 | ||
示范点信息 | 种植地: 面积(亩): 品种: 栽培方式: 目标产量(公斤): 预计测产时间: | ||
要求及补助标准 | 1、面积达100亩以上。2、达标亩产(公斤):油菜127.4、早稻462.5、单季晚稻615.2、连作晚稻490.1、鲜食大豆750。3、补助标准:产量达标的给予生产主体1万元、增产10%以上的给予2万元、增产15%以上的给予3万元、增产20%以上的给予4万元、增产25%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未达标的主体不予补助。单个主体奖补不高于10万元。可同时参加油菜+水稻或油菜+大豆。 | ||
技术指导单位 | 指导者 | ||
主要技术 和模式 | |||
镇(街道) 意见 | 盖章 |
附件4
附件4:
注:标牌尺寸3米X4.5米以上。
注:标牌尺寸2米X3米以上。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