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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第13号)

发布日期:2024-07-19 14:58 信息来源:信用监督管理科 浏览次数:

温岭市崎森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因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18、温峤—2024决定书公告送达文本-企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