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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10:37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温民管〔20247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3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2023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团体应于20246月30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检年报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年检年报操作手册》说明下载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2年度未参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审计报告。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材料。

(二)材料提交

1、无纸化程序

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的社会团体应2024年5月31前完成网上填报,并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以图片格式在附件中上传,并提交《报告书》。

市应急局、团市委、市科协及市工商联等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年报,全程网上办理,无须提交纸质材料,社会团体在线提交的材料先行推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普通程序

前述(二)1.所涉对象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均按普通程序办理。社会团体按普通程序办理时,需在完成网上填报、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提交。其中,慈善组织提交年报后请根据《年检年报操作手册》说明,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对页面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提交。同时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年检年报材料一旦网上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4630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实施网上联办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以附件形式上传。

市工业行业委员会、市商务行业委员会、市文旅行业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管领域行业委员会等党建工作机构应于2024630日前,结合所属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2023年度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将年检意见建议表(具体内容见附件2)汇总反馈至市民政局。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团体应跟踪关注办理进度。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五)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温岭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事项

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319号501室

年检材料报送咨询:0576—89961719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意见表

 

 

 

温岭市民政局

2024411



附件

 

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意见建议表

 

                       党建工作机构(盖章):                           填写日期:        

序号

社会团体名称

管理类型

建议结论

是否存在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情形

是否按规定办理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报送工作

党建活动是否正常

有无违规违纪违法等影响清廉建设的行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填写说明:

1.“管理类型”栏请选择填写“直接登记”或“已脱钩”;

2.“建议结论”栏请选择填写“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是否按规定办理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报送工作”栏目请填“是”“否”或“未涉及”。

 



抄送:台州市民政局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