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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7 15:22: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金朝华(33**************X):
你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一案。本机关执法队员分别于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28日到你方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金家村162号)送达温综执罚告字〔2024〕第0005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方未在家,无法送达;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向你方(邮寄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金家村162号)送达上述文书,2024年6月4日邮件被退回。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文书。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3日向你方公告送达温综执罚告字〔2024〕第0005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7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