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24-106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7-2024-0001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图解】《温岭市卫生健康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按照温岭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予以细化,现将《温岭市卫生健康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3日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高频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试行)
1.非医师行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细化情形 | 细化裁量幅度 |
较轻 | 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1.从事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抽吸、注射及填充项目除外)、打耳洞等危害风险性较低的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2.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 |||
1.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2.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行医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行医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1.从事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抽吸、注射及填充项目除外)、打耳洞等危害风险性较低的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2.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行医时间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行医时间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非医师行医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1.从事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抽吸、注射及填充项目除外)、打耳洞等危害风险性较低的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2.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行医时间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行医时间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1.从事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行医时间12个月以上,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2.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说明:①具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情形的,则违法程度档次总体上确定为较轻(较重);再结合其他情形,酌情处罚。
②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参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细化情形 | 细化裁量幅度 |
较轻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1.从事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抽吸、注射及填充项目除外)、打耳洞等危害风险性较低的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2.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执业时间1个月以下、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
1.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执业时间1个月以下、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2.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执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且执业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细化情形 | 细化裁量幅度 |
一般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1.从事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抽吸、注射及填充项目除外)、打耳洞等危害风险性较低的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9.5倍以上10.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2.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0.5倍以上1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1.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1.从事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抽吸、注射及填充项目除外)、打耳洞等危害风险性较低的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2.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16.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1.开展上述列举的危害风险性较低情形以外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12个月以上,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6.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2.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说明:①具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情形的,则违法程度档次总体上确定为较轻(较重);再结合其他情形,酌情处罚。
②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参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
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细化情形 | 细化裁量幅度 |
较轻 | 安排2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3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 罚款50000元以上55000元以下 |
2. 用人单位在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已经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 |||
3.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为甲类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 |||
除上述情形以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安排6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5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 ||
除上述情形以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安排6名以上2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2名以上3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6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安排20名以上5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3名以上6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 罚款125000元以上135000元以下 |
2. 用人单位在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已经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 |||
3.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为甲类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 |||
除上述情形以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安排20名以上3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3名以上4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13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除上述情形以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安排30名以上5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4名以上6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细化情形 | 细化裁量幅度 |
较重 | 安排5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6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 罚款225000元以上230000元以下 |
2. 用人单位在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已经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 |||
3.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为甲类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 |||
除上述情形以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安排50名以上10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6名以上10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23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 | ||
除上述情形以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安排10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10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24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说明: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划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