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24-1061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函〔2024〕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温岭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202403209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慧琴等委员:
你们在温岭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我市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202403209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进情况
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发挥市场对工程质量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全市建筑工程行业发展,采取多样化手段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积极推动质量保险等各项工作。
2018年3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杭州、宁波、嘉兴、金华和衢州五个市的新建住宅工程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期限到2021年9月。2021年,我局根据台州市建设局下发的《关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行工作,联合温岭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印发《温岭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通知文件,并在田洋瓦屿叶区块安置房工程、温岭市XQ100220地块工程等项目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二、存在问题
当前,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保障不足。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非强制险,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该保险可替代物业保修金。《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替代物业维修金,需要明确的法律政策支持。将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做为土地出让的合同条件,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政策支持。二是市场共识尚未形成。当前,各方主体对通过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的认识还不到位,就其险种而言,与其他险种之间没有形成相互补充优势,建设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与物业保修金在使用功能上存在重复。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积极衔接上级政策。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对接,配合做好市场形势调研分析,加速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重大项目、公建项目中试点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三是规范保险活动。进一步规范承保机构保险服务、第三方机构风控管理服务等相关活动,同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承保机构履约服务情况、第三方机构服务能力水平等,对承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承保能力挂钩。
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科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蒋奥来
联系电话:86111942 邮 编:317500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提案采纳清单
一、解决问题
1-1提案问题内容:政策体系尚不健全。
1-2提案办理解决说明:我局联合温岭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印发《温岭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通知文件,并在项目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二、采纳内容
1-1提案采纳内容:建立横向联络工作机制。
1-2提案采纳内容说明:进一步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重大项目、公建项目中试点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2-1提案采纳内容:保障业主利益。
2-2提案采纳内容说明:进一步规范承保机构保险服务、第三方机构风控管理服务等相关活动,同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承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承保能力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