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07 10:41: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 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浙土字 (331081)A[2024]-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7批次建设用 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石塘镇2023-11-12、13、14、15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318公顷,农用地 (除林地外)0.0133公顷,未利用地0.218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 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 2023〕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 置。
五 、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实 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
(331081)A[2024]-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 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