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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砍伐城市树木

发布日期:2024-06-05 10:58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砍伐城市树木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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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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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砍伐城市树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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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树木确实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确已死亡的照片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总平面图或现状地形图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详见附件: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砍伐城市树木服务指南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