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市政服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非投资类)

发布日期:2024-06-05 10:54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授权委托书

电子

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电子

必要


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或规划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征求意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现状地形图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批复或会议纪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详见附件: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非投资类)服务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