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非投资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电子 | 必要 | |
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或规划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征求意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现状地形图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批复或会议纪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