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附属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附属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服务对象:法人
二、受理条件
1、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2、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经办人身份证 | 电子 | 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必要 | |
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