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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影响公众安全迁移古树名木

发布日期:2024-06-05 10:33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影响公众安全迁移古树名木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授权委托书

电子

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电子

必要


影响公众安全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报告 (说明迁移古树名木的理由、地点、数量、时间、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或会议纪要)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说明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经专家论证的古树名木迁移组织方案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08-01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09-01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详见附件:影响公众安全迁移古树名木服务指南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