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生长环境不适宜迁移古树名木
发布日期:2024-06-05 10:2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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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生长环境不适宜迁移古树名木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经办人身份证 | 电子 | 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必要 | |
生长环境不适宜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生长环境不适宜迁移古树名木的专项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经专家论证的古树名木迁移组织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09-01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08-01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