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非投资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服务对象:法人
十、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非必要 | |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 | 电子 | 必要 | |
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申请报告 (说明迁移古树名木的理由、地点、数量、时间、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或会议纪要) | 电子 | 必要 | |
项目立项文件、规划红线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经专家论证的古树名木迁移组织方案 | 电子 | 必要 | |
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 | 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批复或会议纪要 | 电子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09-01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