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临时占用附属绿地(非投资类)
发布日期:2024-06-05 10:09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占用附属绿地
服务对象:法人
二、受理条件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 | 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电子 | 必要 | |
临时占用附属绿地申请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现状地形图或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