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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临时占用附属绿地(非投资类)

发布日期:2024-06-05 10:09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占用附属绿地

服务对象:法人

二、受理条件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授权委托书

电子

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电子

必要


临时占用附属绿地申请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现状地形图或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详见附件:临时占用附属绿地(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