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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非投资类)

发布日期:2024-06-05 10:04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服务对象:法人

二、受理条件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授权委托书

电子

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电子

必要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申请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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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现状地形图或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方案设计)批复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绿地恢复方案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详见附件: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