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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

发布日期:2024-06-05 09:41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

二、受理条件

1. 工程建设需要; 2.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 3. 设施维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涉及到专业管线建设、接口必须有专业管线单位认可意见

电子

非必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许可(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文件(改建工程)

电子

必要


涉及到业主自行养护的城市道路范围的设施,需提供业主认可的意见

电子

非必要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材料

电子

必要


涉及到已通过综合验收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道路设施,需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意见

电子

非必要


交通组织方案

电子

必要


挖掘施工图及施工方案

电子

必要


自我修复承诺书

电子

必要


四、申请流程

五、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06-04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07-14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详见附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