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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综执罚告字〔2024〕第000534号(金朝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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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华: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5日,驾驶浙JZ59P2五菱小货车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110幢对面马路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活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记录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车牌号浙JZ59P2的五菱小货车占用温岭市城东街道星光路菜鸟驿站对面道路设摊售卖鸡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2、证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证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第一次违法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工具为一辆四轮机动车且此次是第二次违法。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令你(单位)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刘媚、王晨 联系电话:0576-86229921 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18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