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863/2024-1057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司〔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强化村级调解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全面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关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主动适应社会新形势新变化,积极引导、支持和规范村社调解组织稳健发展,努力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人民调解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主渠道、主力军作用,为构建“两城两湖”新发展格局,推动县域治理“迭代跃升”筑牢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聚焦构筑矛盾纠纷化解“136”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持续加强村社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村社调解主体职责有效落实,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日益明显,调解队伍专业性实质提升,调解资源末端配置持续优化,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首选率、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石进一步夯实筑牢。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责任落实,突出村社调委会实质运转,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村社主职干部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第一责任人,兼任村社调委会主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事事心中有底”的执行力、以“处处勇于担当”的精气神抓好村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村社要进一步明确专职调解副主任或调解委员,压实矛盾纠纷首办责任。其他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党员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持续发挥村干部联系村民小组、党员干部联系户等机制,常态化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履行矛盾纠纷化解重要责任。村社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社情民意,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形势任务,及时作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具体部署,真抓实干促成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因精力不聚焦、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矛盾纠纷和案事件多发的,建议纳入挂牌整转的重点村社党组织名单,其履责情况列入村社巡察和“三同考核”管理。
(二)健全调解团队,壮大村社调解工作队伍,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格力量。广泛挖掘村社调解力量,建立健全村级调解员人才库,突出网格团队工作作用发挥,织密矛盾纠纷群防群治网络。注重吸纳律师、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等等社会专业力量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妇联等部门群众经验丰富的“五老”人士、乡贤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壮大人民调解员“统一战线”。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村社可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等级调解员在村社调解队伍的占比。发挥党员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广泛发展调解志愿者,选任一批既有一定文化程度又有一定威望且热心公益的调解员。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梯队建设、团队建设,不断优化调解员年龄结构,实现人才资源的有效储备和动态管理,逐步从优秀的调解志愿者中筛选出专兼职调解员,不断迭代优化村社调解组织队伍。
(三)建强调解阵地,深化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打造更多解纷便民服务站点。持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调解文化氛围。保障村社调解组织配备规范化独立的场所,配备相对固定的调解室和办公室,有条件的设置档案室和休息室,调解室和办公室的硬件设施要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予以配备,调解场所应有调解元素相关内容,依法规范调委会建设“五有”“六统一”。加强村社调解组织的培育,培育形成个人型、团队型、区域型人民调解品牌,村社培育金牌调解室、模范调解委员会,逐步将调解的重心下沉到基层,持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群众知晓度、纠纷化解首选率和社会公信力。发挥“浙里调解”等线上平台作用,推广运用指尖上申请调解,线上化解矛盾纠纷。持续拓展小区、企业等调解室建设,满足群众就近、高效调解需求,打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最后一公里”。
(四)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矛盾纠纷闭环管理,提升分层调解流程管理质效。明确村级调解组织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调解程序和要求,制定完善村级调解工作规范,严格落实调解工作制度。一是健全矛盾全面排查、系统化解制度。坚持将适调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与风险防控紧密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作用,村社应组织每周和特殊敏感时期每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适调矛盾纠纷排查,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事项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加强研判和预警。通过日常的调解案件处理,加强对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从“个案化解”向“系统化解”转变,加强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完善案件引导告知、调解流转制度。村社在受理案件时,根据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向当事人告知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规范调解案件办理,完善纠纷登记、委托、移送、受理、调处、回访、司法确认等全流程规范,建立健全即接即办、教育疏导、会商研判、公开监督、协调办事五项工作机制,联合市法院畅通司法确认、法律援助协作通道。健全完善案件流转制度,村社受理人民调解案件后,能就地化解的尽量就地化解,不能将案件随意流转到镇街或市级,如果村社一级矛盾纠纷确需流转到镇街或市级社会治理中心的,则需要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形成有效流转。三是加强特殊矛盾应急处置、动态跟踪制度。加大对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相邻权属等常见多发矛盾纠纷调解力度,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矛盾闭环处置体系,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加强对不愿意调解和未调解成功却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的动态关注,落实专人专案,一案到底,遇有紧急情况,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对调解成功的矛盾做到“应访尽访”,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跟踪回访,持续排查可能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纠纷风险点,防止矛盾反弹。四是完善调解统计上报、立卷归档制度。村社调解组织要改变“只调不录”情形,确保登记统计归档有专人负责,统筹运用好“浙里调解”等大数据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可视化”“可溯源”。健全调解案件登记、归档和统计制度,实现调解台账的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调解实训,注重调解员素能提升,持续夯实调委会专业化建设。突出村社调委会专业化实践培训,制定调解员培训实践计划,实施调解员分层分类培训,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进阶培训。针对当前基层突出矛盾问题,利用视频、网络等,开展专题培训。通过以老带新、结对帮扶等形式,以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为重点,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展对新任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为村级调解员提供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村级调解员进行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法官名册,选任符合条件的村社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定期推送优秀审判案例丰富培训学习教材,加强对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指导,持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鼓励村社调解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教育,持续深化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六)强化体系支撑,促进信息交互衔接,完善诉调警调访调资源整合。引导建立村社调解咨询专家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婚姻家庭、农民建房、物业管理、建筑装修等纠纷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相关专家负责向村社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广泛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积极发挥村社法律顾问作用,为村社调解提供法律建议和优化调解路径选择。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完善“诉调、警调、访调”三调联动机制,注重发挥联勤工作站联动联调“一站式”效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派出所、平安法治办、司法所等各自优势,打造融合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矛盾化解等功能于一体的联动平台,真正做到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七)拓宽多元保障,发挥政策支持引导,厚植村社调解体系建设沃土。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按照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市矛调中心、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的温司〔2021〕4号文件《温岭市镇(街道)人民调解案件奖励补助办法》,各镇街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由各镇街负责奖补,镇街应当将村级调解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积极争取镇街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努力探索逐步增加对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安排,有效落实“一案一档一奖励”等奖补政策,为村社调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村社为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工作经费,有条件村社可落实奖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村级调解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落实调解员抚恤政策,及时掌握调解员需要救助情形,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加强对调解员人身保护,探索建立完善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
(八)优化激励考核,开展务实监督指导,推动村社调解常态化健康发展。积极发挥镇街社会治理中心、平安法治办、司法所统筹监管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作用。完善村社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建立完善村级调解员考核机制,包括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对表现优秀的村级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考核不合格的村级调解员进行约谈和整改,必要时进行人员调整。建立完善村级调解工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调解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通过信息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村级调解工作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对村社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街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社调解队伍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法治政府、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纳入法治政府、平安建设考核考评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支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着力解决村社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形成村社调解实质提升的有效措施。依托问题晾晒、挂牌督办等形式,加大对基层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整治和闭环管理。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村社调解队伍建设。社会工作部要加强基层治理统筹协调,引导村社干部、网格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加强村社调解队伍网格化管理,开展常态化调解志愿服务。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村社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镇街、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公安部门要对村社调解员开展调解相关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社会治理中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建设,制定完善调解规则,探索建立调解员监督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提高调解公信力。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持续挖掘培育“新温岭人”调解队伍,助力村社持续开展“以外调外”工作。
(三)加强宣传表彰。镇街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宣传,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普法”模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宣传村社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讲好“人民调解故事”,扩大村社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