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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温岭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J10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27 20:2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王雪萍、叶会会、王媛萍、孙旦江、罗云波、张愉、吴菊霞、郑仁华、李福祥、马海娥、颜春定等11位代表:

你们在温岭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零售药店药价监管的建议》(第2024J1002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温岭全市零售药店药价的关注,你们在建议中指出了我市零售药店药价零售价与网店价相差悬殊、胡乱促销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将在今后的工作部署和落实中认真加以采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我市药品零售药店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药品零售药店436家,其中连锁门店255家,单体药店181家,连锁率达58.5%。主要连锁药店瑞人堂112家,康康61家,方同仁5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于药品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店有权自行决定销售价格。但自行定价要根据经营成本、供需关系合理定价。

二、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我局共收到药品价格举报投诉70多起,主要集中在“药品线上线下价格相差巨大、药品未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虚构原价、市场占有率高的药店药品销售价格高等”问题,你们反映的“零售药店的药品零售定价过高、零售药店的零售价与网店零售价格相差悬殊”等问题确有存在。为更好的规范我市零售药店价格行为,我局立足职能不断加大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管力度,2022年至今已对零售药店(包含卫生室)价格立案15起,罚没款5.495万元,主要涉及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逢“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我局对全市零售药店下发《价格行为提醒告知函》,提醒零售药店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并告知零售药店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截止到日前已下发零售药店《价格行为提醒告知函》超1000份;另我局联合市医疗保障局于今年的1月24日约谈温岭瑞人堂总公司,要求以瑞人堂为代表的零售药店合理定价,积极妥善解决实体零售价与网店零售价格相差悬殊较大的问题,瑞人堂承诺将继续与供应商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努力优化药品制定策略,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约谈后,市医保局于今年2月份在“温岭发布”平台公布温岭七种222个药品价格监测情况,涉及阿莫西林、阿奇霉素、奥司他韦、强力枇杷等,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时间以及交通方便情况货比多家,查看药品生产企业、适合剂型和销售价格后自行选择。且于今年的4月份发布了第二期温岭市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品零售价格监测,此次公布了我市21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售的14种药品和21个止咳类中成药品的零售价格以及2种季节性药品的备货清理,共涉及97通用名药品955条零售价格信息。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阶段,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立足职能,开展零售药店价格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积极回应群众价格相关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回应,及时闭环”,零售药店价格投诉举报处置率100%;密切关注零售药店价格波动(重点关注以瑞人堂为代表的连锁药店),出现如线上线下价格差距过大时做到及时提醒和约谈;加强与卫生局、医保局的紧密联系,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我市零售药店市场价格秩序。

另,对于你们提到的“禁止零售药店搞促销活动”的诉求,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能搞促销,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医保部门对“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加大监管和执法,做好规范。

 

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科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联系人:邵平

联系电话:0576-86105036          邮编:317500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