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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代航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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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综执催告字〔2023〕第000034号 代航航: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6日起 15日内,到工行营业部(户名:温岭市财政局,账号:1207041109064030000)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金豪,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18号,联系电话:0576-89683887。 签章处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