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887/2024-105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发布单位:
- 城北街道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流程图
申请受理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申请表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末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2.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附件: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