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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13 17:16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市教育局的建议,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至6月21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至温岭市发改局产业发展和价格科,

联系地址:温岭市行政大楼1514

联系人:张瑜

电话:0576-86222103

附件:《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3日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一级幼儿园调整为750元/人·月

,二级幼儿园调整为65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调整为550元/人·月

。3周岁以下幼儿的保教费可上浮30%,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局、教育局备案。

    保教费可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不得从中获利。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公办幼儿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经费支出,应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其它事项按照《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规范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文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教育儿童予以资助。

    五、本标准自2024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024年6月13日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