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10817303305155/2024-104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推进交易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在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交易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规程,并接受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主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首次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应当登录交易中心网站(https://ggzyjy.wl.gov.cn:5443/tblink/zclink.htm)进行用户注册,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对。
第四条 交易主体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交易主体应当在账户注册通过后,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专用数字证书用户自助申报系统”(http://www.tseal.cn/tcloud/wlsggzy)在线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招标代理、投标人领取数字证书后,须及时登录注册界面进行绑定。
第五条 投标人信息的变更。投标人在参加交易活动前,原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办事指南的要求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章 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节 交易登记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人”)登录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登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招标所需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在交易系统录入的信息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公管委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第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通过后,在交易系统上申请项目开评标场地和时间,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确认交易活动日程。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如有变更,招标人需要发布补充文件的,需在交易系统上传经公管委备案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并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及时修改日程安排。
第二节 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时,须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上传需要发布的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需要发布项目修改、澄清公告及补充文件的,应当经公管委备案后,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应当与在其他法定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三节 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登记环节,在交易系统设定本项目为“资格预审”流程。
(二)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登记,登录交易系统,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核对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应当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和加密打包,并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操作规程参照本规程第七节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结束后,在交易系统中填写资格预审结果并上传资格预审评审相关资料,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第四节 发放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资格预审的项目,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后,将招标文件送公管委备案。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应和交易登记一起进行。
(二)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疑问的,可以在交易系统进行提出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四)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并形成澄清修改公告或补充文件,经公管委备案后,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五节 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打开相应开标室的设备,为开标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和加密打包的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活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进行,以联合体牵头人的数字证书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和解密投标文件等。
第十九条 收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公管委,并做好记录。
招标人应当核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符合应当通知公管委,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退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时间和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组织到场的投标人代表进行签到工作。
(二)投标人的代表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地点进行签到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完成签到后,应当在《投标签到表》上签名。
第六节 开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主持开标会议,不得随意缩减、简化开标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开标顺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或者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电子开标系统,公布解密情况、投标人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投标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生成开标一览表。
(三)经招标人和投标人确认开标数据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开标数据上传至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导入工程量清单评标辅助系统进行清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同时,招标人应当将异议情况通知开标现场监管人员。
开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开标现场监管人员,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详细记录开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和矛盾;招标人、开标现场监管人员不得越位发表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七节 评标
第二十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持公管委审批的《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到达评标专家抽取室抽取评标专家。
(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的要求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由招标人进行随机抽取。
(三)专家抽取结果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方可打印,打印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抽取结果表》须招标人代表签字。
(四)评标开始前,专家因事请假,写明原因,报公管委重新审批后,按程序补抽。
(五)评标开始后,需回避的专家,写明原因,报公管委重新审批后,按程序补抽。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前,应寄存通讯、录音或者录像等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智能手环、便携式计算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后进入评标区,并按照提示信息前往指定评标室。
第二十八条 评标开始前,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在《温岭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上签字,并向招标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回避情况,发现需要回避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办理回避手续。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在评标系统设置的评审内容进行复核,如有误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招标人修正。
(二)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允许本项目1名招标代理人员在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若需要工程量清单辅助评标系统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须经公管委同意。
第二十九条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室进行澄清,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回复。
(二)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回复。
(三)需要通过抽签确定相关系数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开标室公开随机收取,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宣布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后,应当认真检查复核评标结果,在评标报告等评标资料签名确认。
招标人在接收评标资料时,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再完整接收评标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项目评标活动完成前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应当向现场监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监管人员批准后方能离开。评标专家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应当使用评标区专用电话。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金额,及时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节 定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交易系统上传评标报告、招标人签章的评标结果公示,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确定中标人,并在交易系统上传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相关资料,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项目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投诉的,交易中心及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办理履约担保,招标人将中标人履约担保电子文件上传交易系统后,交易中心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有异议、投诉的,交易中心根据公管委意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查询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是招标档案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全部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和立卷。招标人合同签订后15天内,应当按照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归档资料。
第三十八条 如有质疑、投诉及举报时,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向交易中心申请调取、查看和复制音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申请时应当填写调用、查看和复制音视频监控登记表,经市公管委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取、查看和复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的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其中,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程所称的招标人含其招标代理机构,所称投标人含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申请人。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