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84G/2024-1048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单位:
- 市经信局
关于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 号)等规定,温岭市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公示详见如下: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
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第十六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已划转给综合执法局,仅负责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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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6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上5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0万块标砖以上10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1000万块标砖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为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已划转给综合执法局,仅负责行业监管。 |
一般处罚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3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空心粘土砖的行为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 第十六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 已划转给综合执法局,仅负责行业监管。 |
一般处罚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