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机器人与数控机床产业集群核心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分配方案(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5-06 09:31: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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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关于公布2024年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4〕68号),现将2024年温岭市机器人与数控机床产业集群核心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1450万元安排如下:

       该项资金奖励列入《关于公布2024年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4〕68号)的项目。根据《“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试行)》(浙经信产业〔2023〕255号)文件精神,按照“2023年营业收入+2024年计划投资额”二维分配法对资金进行分配:(1)按照2023年度营业收入分为两类:列入营收2000万元上(含)的企业,总分配资金1150万元,每家企业基础奖励130万(若基础奖励超过当年度计划投资额的20%,则按当年度计划投资额的20%来确定基础奖励),剩余资金按当年度计划投资额的系数比例分配(基础奖励达到当年度计划投资额20%的不再参与分配);列入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总分配资金300万元,每家企业基础奖励50万,剩余资金按当年度计划投资额的系数比例分配;(2)当年度计划投资额系数确定如下:当年度计划投资额0.4亿元以上(含):系数为1;当年度计划投资额0.2亿元(含)—0.4亿元:系数为0.6;当年度计划投资额0.2亿元以下:系数为0.4。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核定实施计划进行验收。若有项目减少的,则剩余资金平均分配到其他项目。

       项目开工实施后,预拨付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项目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获取省工业与信息化领域两项及以上支持政策,已列入以前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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