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0 09:16: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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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共保体: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2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24年起,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水稻或小麦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种植主体。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采用整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

二、投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含早稻、单季稻和连作晚稻)或小麦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或小麦全部投保:

1.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三、保险责任

(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雪灾、扬花期气温异常(低温/高温);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雪灾;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金额

(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早稻为1200元/亩,单季稻与连作晚稻为1200元/亩、1300元/亩、1400元/亩三档,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种植品种和成本等确定保额,但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设定上限为1000/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期间

(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后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费率

1.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费率为5%;

2.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费率为3.75%。

七、理赔方式

(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苗期后

每亩保险金额×100%

(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孕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八、财政补贴比例

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管理办法和我省现行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政策,此次开展的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中央、省、县(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93%,农户自缴比例为7%。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级财政补贴32%、县(市)级财政补贴26%。最终保费分担比例以中央相关文件为准。

九、其他事项

开展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种植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可在现行种植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正式实施后,原《关于开展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温农险办20242号)文件中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同时停止开展。

十、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足额落实资金,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扎实推进水稻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乡镇村主体作用,合力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种粮农户应保尽保。

(二)高效做好保险服务。承保机构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严格执行落实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和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及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要求,规范业务经营程序,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要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和乡镇村的配合协作和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级协保队伍力量,广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防灾减灾工作。要提升承保理赔数字化、科技化和便捷化水平,做到赔付及时应赔尽赔,切实提升农户参保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保险监管、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等加强对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运行的日常监管和核查,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技术核查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压实保险机构对承保理赔的自查、核实责任,全方位守住合规底线。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市共保体办理业务地点

投保地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门店(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岩下村综合楼)

咨询电话:8617729186177281

24小时出险报案电话:95500

、其他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提出的三公示、两签字要求,做好农业保险农户签字工作,并将承保情况、查勘定损结果、理赔情况进行公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需要公示的内容由共保体在浙江农民信箱政务公开各地动态中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群体监督。

 

附件:1.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2.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费率表

3.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4.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费率表

 

            温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529

附件1

 

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水稻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种植主体,可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采用整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根据种植时期可分为早稻、单季稻和连作晚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雪灾、扬花期气温异常(低温/高温);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质量问题。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种植或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早稻为1200/亩,单季稻与连作晚稻为1200/亩、1300/亩、1400/亩三档,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种植品种和成本等确定保额,但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  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二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苗期后

每亩保险金额×100%

注: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水稻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水稻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水稻及时现场查勘,科学定损,按照条款相关约定先行赔付。

如保险水稻后续不再发生损失,待受损的保险水稻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并应扣减已付赔款。

如保险水稻后续生长期再次发生损失,保险人应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待受损的保险水稻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并应扣减已付赔款。

第二十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稻与非保险水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  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  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8级(含)以上,风速在17.2/秒(含)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六)冻灾:指因遇到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指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在8级及以上,即风速在17.2/秒(含)以上的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龙卷风:指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

十一)雪灾:指因降雪积压导致的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

(十)扬花期气温异常(高温/低温):815日-920日,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38℃或日平均气温≥33℃,或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2℃,为籼稻抽穗扬花期异常气温危害;815日-925日,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38℃或日平均气温≥33℃,或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0℃,为粳稻抽穗扬花期异常气温危害。

(十三)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四)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五)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六)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害。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七)野生动物毁损:是指因野生动物侵袭造成保险水稻的损毁

(十八)苗期:指水稻营养生长期,从水稻幼苗进入拔节的阶段,包括水稻幼苗、分蘖、拔节等过程。

(十九)苗期后:指水稻生殖生长期从水稻开始孕穗到成熟的阶段,包括水稻孕穗、抽穗、扬花、灌浆直成熟收获的过程
附件2

 

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金额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早稻为1200元/亩,单季稻与连作晚稻为1200元/亩、1300元/亩、1400元/亩三档,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种植品种和成本等确定相应保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率

5%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附件3

 

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

成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小麦种植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的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小麦种植主体,可作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采用整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小麦”),可进行投保:

(一) 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 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雪灾;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种子质量问题。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小麦收割后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种植或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设定上限为1000元/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后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付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小麦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小麦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孕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注: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小麦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小麦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小麦及时现场查勘,科学定损,按照条款相关约定先行赔付。

如保险小麦后续不再发生损失,待受损的保险小麦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小麦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并应扣减已付赔款。

如保险小麦后续生长期再次发生损失,保险人应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待受损的保险小麦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小麦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并应扣减已付赔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小麦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 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灾害。

(四)风灾:指 8 级(含)以上,即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灾害。

(六)冻灾:指因遇到0℃及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及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八)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九)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小麦病虫草鼠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三)野生动物毁损:是指因野生动物侵袭造成保险小麦的损毁。


附件4

 

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

成本保险费率表

 

一、单位保险金额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率

3.75%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抄送:市府办、温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温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5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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