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温不动产告字(2024)410号

发布日期:2024-05-27 16:58: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体:[ ]
分享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列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他项权证无法收回,现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权利人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利类型用途不动产面积公告期限备注
1浙(2023)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09835号温岭中船九院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横峰街道金润华庭10幢二单元2403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住宅用地/住宅4.22平方米/123.29平方米2024.5.24-2024.6.14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4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