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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7 16:58: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列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他项权证无法收回,现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用途 | 不动产面积 | 公告期限 | 备注 |
1 | 浙(2023)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09835号 | 温岭中船九院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横峰街道金润华庭10幢二单元2403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住宅用地/住宅 | 4.22平方米/123.29平方米 | 2024.5.24-2024.6.14 |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24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