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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送 达(吴沙舫)

2024-05-14 浏览次数:字体:[ ]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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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本机关执法队员分别于2024418日到你方住址(温岭市太平街道印象花苑4幢一单元902室送达《温岭市太平街道印象花苑4幢1单元902室室外钢结构阳光房工程造价评估中梁印象花苑4幢1单元902室吴沙舫、金文云阳光房屋评估结构关联性评估》,你方未在家,无法送达;2024423,本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向你方(邮寄地址分别是: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中路251号印象花苑4幢一单元902室;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环东路7号送达上述两份文书你方均未签字确认签收。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两份文书。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温岭市太平街道印象花苑4幢1单元902室室外钢结构阳光房工程造价评估》、《中梁印象花苑4幢1单元902室吴沙舫、金文云阳光房屋评估结构关联性评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5 13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

1、温岭市太平街道印象花苑4幢1单元902室室外钢结构阳光房工程造价评估

2、中梁印象花苑4幢1单元902室吴沙舫、金文云阳光房屋评估结构关联性评估》

BGFJKKX2400113报告扫描件.pdf6、4幢1单元902室吴沙舫、金文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