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39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1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4-0003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将修改后的《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规范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台整建办〔2016〕7号)、《温岭市“垃圾革命”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修改印发《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非城镇覆盖村垃圾治理的补助资金。各镇可用于非城镇覆盖村保洁员工资奖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垃圾收运处置、回收体系、数字化等建设提升运行、二次分拣、村级垃圾分类工作运维、积分兑换奖励、宣传督导等与农村生活分类处理工作相关的支出。各镇应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合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处理中心建设提升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处理中心设施设备建设、购置、拆卸、维修、安装等。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五条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程序:
工程项目完工或正常运行后,各镇应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验收,经镇级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考核验收。市农水局在每年的半年度、年终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各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及监管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来源:财政补助(含市级及以上)、镇配套补助、村自筹等资金。市农水、财政两局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下达资金补助文件,补助各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补助标准
1.农村保洁员工资补助。2020年开始保洁员补助核定三年调
整一次,每轮以上一年行政村年底公安年报人口数为基准,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每5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进行核定补助(如确有需要,可向市里申请核增保洁员人数补助。考虑部分镇对村级环卫进行外包,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配保洁员人数及补助)。鼓励各镇对同时负责垃圾二次分拣工作的保洁员适当提高补助。全日制农村保洁员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2300元,由村级按月拨付,市、镇两级按季度拨付。资金来源由市、镇、村三级分别按35%、35%、30%进行分摊。
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补助。对按计划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台州市级示范村每村奖补8万元,省级示范村每村奖补1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村级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运行维护、设施购置及宣传培训等。
3.采用微生物发酵快速成肥、厌氧产沼发酵等易腐垃圾处理技术日常运营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经市考核为优秀的(90分及以上),按每年50元/人补助;良好的(80-89分),按每年45元/人补助;合格的(60-79分),按每年40元/人补助;不合格的(60分以下)不予补助。原则上推行微生物发酵快速成肥处理模式,鼓励各镇委托第三方外包专业化运营服务。
4.其他模式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补助: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模式和其他生态型沤肥处理模式。
(1)建造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点,每座处理设施原则上覆盖3-5个村,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25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25万元。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25万元以内的,按实补助。
(2)建造其他生态型发酵沤肥处理的(一村一建,仅适用于海岛、边远山区小村庄),每座处理设施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补助10万元。整体工程建设投入在10万元以内的,按实补助。
(3)采用以上两种易腐垃圾处理技术日常运营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经费补助:经市考核为优秀的(90分及以上),按每年25元/人补助;良好的(80-89分),按每年20元/人补助;合格的(60-79分),按每年15元/人补助;不合格的(60分以下)不予补助。
5.非城镇覆盖村人口数核定以上一年行政村年底公安年报人口数为基准。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日常运营工作经费补助起始时间,以镇党委(政府)公文形式报告至市农水局(说明运行时间、易腐垃圾收集量、覆盖行政村数和人口数等),经市农水局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验收后,正式作为该处理站(点)运行的资金补助起始时间。
第九条 市农水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水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农水〔2021〕180号)、《关于调整全市非城镇覆盖村保洁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农水〔2021〕50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