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3 17:10: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 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1081)[2024]0001号《浙 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 审批 同 意2023年 度温岭市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河镇2022-10-03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四至:详见 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寺前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19公顷,农用地 (除林地外)1.19公顷。
四、 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 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 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 置。
五 、 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实 施。
六、行政复议、 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1081)[2024]0001 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