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35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10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荣誉称号LOGO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与宣传,现将《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荣誉称号 LOGO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12日
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荣誉称号
LOGO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台州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巩固提升“六大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与宣传,充分发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影响力,有效利用这块“国字招牌”,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荣誉称号LOGO,维护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品牌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国家农安县LOGO使用范围
温岭市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国家农安县LOGO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使用LOGO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以上;
2.有正规包装,注册普通商标,包装上规范使用商标,标签规范;
3.产品质量合格,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上市农产品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申请使用LOGO,需向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申请使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
2.包装样签图片;
3.产品检测报告;
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LOGO使用申请表;
5.“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承诺书;
6.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获奖证书等证书)。
(三)LOGO的管理
1.LOGO应印刷在产品包装醒目位置,不得印刷在包装标签处。
2.更换产品包装,应将新包装样签报原申请单位备案。
3.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主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主体,取消LOGO的使用权,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主体进行追责。
三、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包装LOGO的审查和使用情况管理。
四、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在品牌建设等项目优先支持授权主体。
附件: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LOGO使用申请表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使用规范
3.“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承诺书
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协议
附件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LOGO使用申请表 | |||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主营范围 | |||
主要产品 | |||
企业规模 | |||
使用目的 | |||
企业承诺 | 上述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查,本人已阅知,并亲自签字,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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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意见 | |||
申请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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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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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使用规范
本使用规范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颜色、字体、组合方式、适用范围等基本要素作了标准规定,获得称号的市、县(区)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进行缩放,不得对要素间的尺寸做更改。
一、适用范围
已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称号的市、县(区)。本规范要求称号使用时,可用于户外广告、门头宣传、宣传册、手提袋等,该系列标识应严格按规范设计,出现在宣传品的醒目位置,通常置于最上方,和整体画面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得透叠其它色彩和图形。
二、使用要求
(一)字体
为便于使用和宣传,字体为黑体,最小使用直径为5MM。
1.标识中文标准字
2.标识中文标准字—方格图
(二)颜色
标准色为C100 M20 Y90。
1.标识在浅色底色上使用时,仅使用绿色。
2.在相同明度绿色或其它相近颜色为底色时,需白色描边或使用反白色。
(三)组合方式
1.不加备注,直接与其它宣传口号使用
2.加获证县(区)备注,按比例组合,与其它宣传口号使用
3.其它组合
(四)示范组合
附件3
“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标志使用承诺书
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承诺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标志,保证使用标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标志使用农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标志使用协议
为确保“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授予乙方使用。
一、标志使用范围
乙方可以在生产登记的农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其他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参与乙方标志使用设计,并提出甲方意见,并对双方确定后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存档。
2.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乙方生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有权对乙方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乙方按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如乙方将外地产品作为我区产品以次充好,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标志使用权。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上述所有情况进行查实,一经查实后,随时收回乙方标志使用权。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保留产品原有包装设计。
2.乙方按照甲方规范无偿使用标志,对所生产并已向甲方备案过的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组织产品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3.乙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乙方产品出厂价、批发价、市场零售价等市场行为价格。
(三)甲方义务
甲方对乙方使用“温岭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四)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标志使用管理,如需调整标志使用设计,须与甲方共同协商,经双方确定并进行有效备案后,方可进行标志使用设计变更。
2.乙方按照协议开展规范用标管理经营,配合甲方做好一切标志使用情况的推进工作,并按照甲方规定正确用好标志。
3.乙方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化学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生产技术规范组织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保证使用标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
5.乙方必须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用标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保证产品不含有国家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品,保证产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
6.乙方生产和经营的用标农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用来源于外地的产品假冒来源于温岭市域内的产品。
7.乙方对其生产经营的用标产品应按照市场规律定价,不得违反市场规律对用标产品的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
8.用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标识,不得擅自扩大标识使用范围。
三、违约处置
当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违反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标志:
1.生产区域超出温岭市登记确定地域范围的;
2.生产经营产品品质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
3.拒绝执行甲方用标管理规定的;
4.乙方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或超期限使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其标志使用资格:
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标志的;
2.生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的;
3.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对温岭市农业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4.所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四、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期限为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协议期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可与甲方重新签订用标使用协议;
(三)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做出说明。
五、其它
(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
(二)若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