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35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10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根据《关于联合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工作的通知》(温农水〔2023〕267号)文件要求,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宣传
各镇(街道)要对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超市、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和宣传,通过各网格,落实专人告知,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技术培训,发放张贴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书,利用宣传公众号、农民信箱、户外广告牌等措施,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和宣传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
各镇(街道)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应开尽开,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对已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设备合格证手持蓝牙打印机的生产主体,根据生产农产品品种上市时间,提前开展开具技术指导,提供耗材,确保设备使用正常,督促主体按要求开具和使用,并做好记录保存工作。针对未购置合格证打印机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目前在各镇办公场所和市农水局大厅均已配备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大屏自助打印机,生产经营者凭本人身份证进行打印,各镇要落实专人进行打印设备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积极开展开具指导工作,按照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或质量安全控制等措施,按要求勾选承诺依据。各街道可引导农户到市农水局大厅进行自助开具,市局有专人负责设备维护和开具指导。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
各镇(街道)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检查和统计,每月25日填写镇(街道)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统计表,报送到市农水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要求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我局将组织执法部门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当及时将有问题的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管执法部门。
附件:1.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2.镇(街道)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统计表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
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全程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本通知所称农产品,特指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
五、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并开具合格证。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2
镇(街道)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统计表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 | 开具产品 | 张数 | 农产品数量(千克) | 开具时间 | ||
填表人: | 统计月份: |
备注:表格内容不够,请增加。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