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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叶连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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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连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方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方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阮吴伊、杜立宇 联系电话:0576-80682896 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