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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3 10:00: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叶连娟(33**************83):
你方涉嫌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一案,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多次与你方电话联系,你方告知执法人员人在外地,无法前来,也未提供相关邮寄地址。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你方身份证上住址(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670号)、违法行为发生地(大溪镇岭昌豪庭小区11幢3号)直接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52号),你方未在家。2024年4月1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你方送达上述文书(邮寄地址: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670号)。2024年4月22日,邮件投递失败被退回。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法上述文书。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5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