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废止失效文件

〔废止〕关于印发《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4- 22 10: 05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明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产业园的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推动产业园健康发展。特制定《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厅和台州市局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程,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新模式,全面推进温岭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利用温岭市人才交流中心现有办公楼和活动中心改造建立的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第三条  温岭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和入驻企业的审批、认定、日常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四条  在我市注册及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园区: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新注册的;

(二)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类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万元以上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年产值80万元以上的;

(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的相关企业,账务制度健全、近2年运转良好、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诚信度的。

(四)对新进驻我市的企业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完成在我市注册及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步审核—最终审批—签约入驻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企业提出入驻产业园,需填报《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章程、企业经营规模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企业发展计划,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半年财务报表等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初步审核:市人才交流中心对收到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最终审批:人才交流中心将初审合格的符合产业园入驻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交至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签约入驻:与最终审批通过的入驻企业,签订正式入驻协议。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六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对新入驻园区的企业,前3年给予场租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全免。对入驻企业经核定的面积超过园区可供面积的可租驻在园区外,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入驻园区的企业前3年场租优惠期届满后,业绩发展良好,且需继续入驻办公的,由入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交流中心核查,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同意后,可延续2年优惠期。5年优惠期届满后,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核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对入驻园区内的企业人力资源办公用房原则上按市场价收取,对考核业绩突出的予以优惠,对租驻园区外的企业不再予以租金补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人才交流中心具体受理入驻企业申请和组织审批工作,并负责产业园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对入驻企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入驻产业园的企业自行负责二次装修,二次装修必须符合温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装修相关要求,对管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落实到位。

第九条  企业入驻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发生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人才交流中心报告。

第十条  对入园企业进行年终考核机制,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要一个月内给予退出园区处理:

1.入驻经营场所未正常营业,长期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2.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3.入驻单位因故终止协议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4.其他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5. 整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人力社保和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