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30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8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农村水利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切实解决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进一步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减少重复检查和检查扰民扰企,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了《温岭市农业农村水利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下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各科室(单位)要对照权力事项库中农水局承担的监管事项清单,完善检查对象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推动监管对象“应上尽上”平台。农水部门监管对象主要为本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等农业主体和水利建设、管理单位,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取用水户,水土保持监督项目等,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完善检查对象信息。根据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分类准确、全面覆盖、更新及时。
二、监管内容及重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研判行业领域特点,摸清监管对象底数,综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行业发展态势等,确定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通过核查、巡查、抽查等方法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确保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检查方式为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即时检查、触发式检查等。对不同科室(单位)涉及同一或关联监管对象、工作内容关联性强的执法检查进行整合,确定牵头科室(单位)、配合科室(单位),把联合监管作为深入推进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的重要载体,确保全年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达到100%,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保持在40%以上,监管纠正率争取在30%以上,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要求在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监管重点:一是围绕“稳粮保供”,紧盯春耕备耕、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和重大节庆活动等节点,突出农药、肥料执法,积极开展“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二是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用药和豇豆农药残留专项执法行动、畜禽违法屠宰和调运专项执法行动;三是开展违规占用水域、侵占河道等影响行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的水事违法行为清理整治行动。
三、工作要求。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对年度行政监管计划任务做到统筹安排,跨部门监管率达到季度目标(一季度目标值25%,二季度目标值35%,三、四季度目标值40%),不发生低质量因素扣分事项。抽查要积极应用信用分层监管,检查中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置的,要及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应用信用规则率达100%,关联信用规则的双随机任务占比达到90%以上,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95%以上,检查公示率达到100%,问题后续处置率达到100%。涉及牵头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科室、单位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计划》规定,及时在系统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抽取检查对象,并通知参与部门在平台中接取联合任务、设置抽查事项、抽取检查人员。《计划》的参与科室、单位要主动同牵头的市级部门做好沟通对接,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联合抽查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
联系人:梁鑫星,电话:86101073。
附件:温岭市农业农村水利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温岭市农业农村水利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对象比例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联合抽查 |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数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 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 / | / | / |
2 | 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督检查 | / | / | / | / | ||||
3 | 对农药使用者的监督管理 | / | / | / | / | ||||
4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10% | 农牧业管理科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农药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不低于辖区内5%的比例,且不少于3个单位(个人) | 农水局 | 市场监管局 |
5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
6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10% | 农牧业管理科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肥料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 | 1家有机肥生产企业 | 农水局 | 市场监管局 |
7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10% | 农牧业管理科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 / | / | / |
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 / | / | / | / | ||||
9 | 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监督检查 | 调运检疫许可主体 | 10% | 农牧业管理科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 / | / | / |
10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10%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 / | / | / |
11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10%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全市宠物店“综合查一次”;饲料经营者“综合查一次” | 3家 4家 | 农水局 | 市场监管局 |
12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10%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联合抽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综合查一次 | 1家 1家
| 农水局 | 市场监管局 |
13 | 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5%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畜禽养殖单位联合抽查 | 3家 | 农水局 | 生态环境分局 |
14 | 畜禽养殖单位监督抽查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15 | 农村沼气利用监督检查 | 植保耕肥能源总站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1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监督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10%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 | / | / | / |
17 |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瘦肉精”监督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监督检查 | 5%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全市养殖场“综合查一次” | 3家 | 农水局 | 综合执法局 |
18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10% | 畜牧兽医所 | 农业行政执法队 | 动物诊疗机构联合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综合查一次” | 3家; 2家 | 农水局 | 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 |
1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检查 | 村集体 | 1% | 农经总站 | / | / | / | / | / |
20 | 农村土地承包监督检查 | / | / | / | / | / | |||
2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住宅监督检查 | 农村在建住房 | / | 宅基地管理科 | / | 农村住房建设联合抽查 | 不少于辖区内在建农房的2% | 住建局 | 自规局;农水局 |
22 | 节约用水检查 | 取用水户 | 1%-2% | 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 | 对旅馆(含民宿)经营单位的联合抽查 | 不少于辖区内旅馆业经营单位数量的5.0%(其中辖区电竞酒店数量不少于20%) | 公安局 | 农水局等 |
2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涉水项目主体 | 1%-5% | 河道水保总站 | / | / | / | / | / |
2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有关内容的抽查 | / | / | / | / | / | |||
25 |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抽查 |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 | 1%-5% | 建设科 | / |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联合抽查 | 1%以上 | 人社局 | 农水局 |
26 | 水利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抽查 | ||||||||
27 | 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抽查 | 水利工程 | 1%-5% | 运行管理科 | / | / | / | / | / |
28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单位或个人 | 1%-10% | 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 | 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检查 | 不低于3家 | 生态环境分局 | 农水局 |
29 | 对城市供水单位日常水质检验情况的检查 | 供水企业 | / | 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 | 城市供水单位联合检查 | 1家 | 农水局 | 卫健局 |
30 | 城市供水水质情况执法检查 | / | |||||||
31 | 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情况执法检查 | / | |||||||
32 | 城市供设备、管网使用情况执法检查 | / |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