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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6 09:55: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葡萄柚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12月11日,本机关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称葡萄柚样品中“阿维菌素”不符合GB2763-2021中≤0.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为持续监测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葡萄柚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称该葡萄柚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要求。经查,当事人的种植园种植总面积为10亩,分别种植了葡萄柚和红美人,其中葡萄柚种植面积为580平方米。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对种植的葡萄柚使用了“阿维乙螨唑”农药,11月25日开始采摘销售,11月25日至11月27日抽样时,共销售了200斤,销售价格每斤1.5元,获销售收入300元。
2024年2月20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法律视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把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规定了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实现了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全覆盖,并且法律细化强化了条文的可操作性和责任追究的可实现性,以用好法治手段,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治理、全主体监管、全方位保护。也考虑到农户的实际生产条件和担责能力,法律对农户的法律责任做了合理区分。鉴于当事人为农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