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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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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4年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 3月1日起施行。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类型、位置等因 素 , 明确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 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以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本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 ,在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发挥建筑师专业优势和全过程技术主导作用。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 工 图设计等阶段的工程图纸。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工程图纸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当共享工程图纸并在线完成 工程图纸审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 第三十二条 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专精特新产业园等 有条件的区域,按照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除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已经 完成区域评估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依法简化评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评估要求。 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区域评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区域评估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 依法需要对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指导服务,为专项验收提供基础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建设工程联合专项验收实施方式,实现统一收件、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数字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第三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价格管理形式等,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主席团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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