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4-1022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04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4-000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
02-
05
14:
24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春节、元宵、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为禁火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二、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六类用火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森林禁火期间,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各镇(街道)、村(居)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十个一律”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