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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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浙财办〔2018〕9号)文件精神,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向市政府各部门印发了《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发〔2019〕8号)和《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发〔2019〕7号)。2019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温岭市财政局制定了《温岭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温财预执〔2019〕14号)进一步规范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距今已实施5年,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市财政局结合市级单位执行情况,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符合当前新形势下的操作依据。 制定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发〔2019〕8号)、《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发〔2019〕7号) 资金主体: 财政资金是指财政专户资金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各项资金。 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章内容,37条规则,5个附件。包含总则、招标、投标、开评标、中标资金存放、其他事项及附则等内容。全面归纳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遵从原则等基础理论,明晰了招标流程中全生命周期的相关注意事项,完善了招标评分体系各项指标及标准,系统阐述了公款竞争性存放资金对象、评分标准、流程节点等关键问题,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体系补充了最基础的实操指南。 关于组织方: 结合全市公款竞争性存放实际状况,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一般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展招标,由资金管理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资金有特殊管理需要的,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可由资金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并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关于银行准入条件: 根据温政发〔2019〕7号文《办法》规定银行参与投标应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由于机构改革,市人民银行不再提供年度对各银行机构的评级文件,取消“人民银行评级B级以上”。同时增设“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关于招标评分: 为加强资金安全,提升公平性竞争,根据招标实际需求评分指标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设加分项,新的评分指标包括定期存款年收益率指标、贡献度指标、经营状况指标、加分项等四大类指标。 关于招标模式: 为进一步减少资金闲置时间,由原来的“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资金管理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调整为“在下一期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发布前到期的财政资金,均可纳入本期竞争性存放招标。参与招标的资金管理单位在资金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关于定期存款期限: 根据温政发〔2019〕7号文规定,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实际,《规程》在原有关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增加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即“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确需适当延长的须报市财政局备案,但不得超过5年。” 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 为进一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针对处在间歇期内的资金,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须采取七天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形式。 关于质押、担保: 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鼓励、推动各银行参与质押,分类提供担保。针对未提供质押品的竞标银行,须按规定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其中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由上级行出具担保函;股份制银行由省分行出具担保函;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由他行出具担保函。担保额度为存放金额的120%。 关于中标银行数量: 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根据市公款竞争性存放存放招标规模统计,对投标量作进一步限定。即“单次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家竞标银行投标的财政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5%”。并对当前期次的招投标限定,若竞标银行少于等于分包数量的,取消本次招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标。 解读机关: 本《操作规程》由温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科室为温岭市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6-860866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