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核发温岭市滨海邦华烟花爆竹店等172家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温政发[2022] 33号)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核发温岭市滨海邦华烟花爆竹店等172家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爆竹类C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喷花类C、D级、旋转类C、D级、玩具类C、D级、组合烟花C、D级。经营场所最大存放量以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数量为准,许可期限为2024年2月6日至2月10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17日、2月24日。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温应急[2023]5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发放前对经营场所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不得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要切实加强对领证单位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63号)、《温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安全检查的通知》(温安办[2024]1号)文件的要求,实现辖区内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一证多点、异址销售、超量储存和非法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销售超标违禁、假冒伪劣等非法违规产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要做到专店经营,现场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确保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要督促各烟花爆竹零售点联系原配送的批发企业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时回收,不得私藏,确保余货清零。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应督促其在销售有效期结束后5日内自行拆除。
附件:2024年温岭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