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24-102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人社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6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3-2024-0001
- 关联类型:
-
〔有效〕关于调整温岭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
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2-
01
10:
35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用人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1.05%、1.35%、1.32%、1.56%、1.92%、2.28%。
二、调整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人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基准费率为1.65%,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基准费率为1.95%。
三、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浮动费率在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重新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有新政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