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4-1021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3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4-0001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奖补内容 |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 |||
(一) | 鼓励开展发明创造 | 企业 | 对当年度入选省创造力百强企业榜单,进入前10位的奖励20万元,进入11—100位的奖励15万元;对未入选省创造力百强榜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名单,在温岭高价值发明专利总数(5件以上)排名前5位的奖励10万元,排名6—10位的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档只奖励首次,出现提档情形的,补足差额。 |
专利 权人 | 对新获得授权且申请地在温岭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其不超过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每件补助不超过0.3万元。 | ||
(二) | 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 | 专利 权人 | 对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其不超过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其中,在重点国家(地区)专利局(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及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补助不超过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不同的授权国家或地区。同一权利人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三) | 鼓励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 | 企业 | 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用于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经费补助。对新承担台州市级、温岭市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项的补助,其中通过立项兑现50%,通过验收兑现余下50%。温岭市级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四) | 鼓励加强商标国际注册 | 企业 |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获准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其不超过商标注册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8万元。 |
(五) | 鼓励数据知识产权创新 | 企业 | 对新获得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给予0.1万元/件的补助。 |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 |||
(六) |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企业 | 对通过科技支行获得纯知识产权(含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年化1%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七) | 支持专利开放许可 |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 | 鼓励温岭市内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10家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0.3万元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度补助不超过3万元。 |
(八) | 支持知识产权保险 | 企业 | 对购买知识产权(含数据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出保费7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九) | 支持产权知识产权联盟 | 企业 | 对经省级以上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且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每年10万元/家的运营经费补助。 |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 |||
(十) | 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 企业 | 对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且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企业,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且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件胜诉案件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50%的补助,其中,美国、日本、欧盟每件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件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十一) | 推进特定领域保护 | 协会、商会 | 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件的补助。 |
许可使用对象 | 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达10000个/年以上的,给予每家使用者1万元/年的补助。 | ||
协会、商会 | 对新获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给予含“温岭”地域名称的文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5万元/件的补助,给予其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5万元/件的补助。 | ||
(十二) | 推进专利维权保护 | 企业 | 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一次性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 |||
(十三) | 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 企业 | 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助,第二、第三年监审通过后再分别给予2万元补助。 |
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主体,评级为1级、2级和3级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补助。 | |||
(十四) | 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 企业 |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每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
(十五) | 支持实施专利导航工程 | 企业 | 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用于创新主体开展台州市级、温岭市本级专利导航工作的经费补助。对通过台州市级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台州市级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温岭市本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45万元/项、25万元/项、20万元/项的补助。温岭市本级专利导航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温岭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五、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 |||
(十六) | 强化高质量服务供给能力 | 机构 | 对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并在本地正常开展业务,且为市内申请人提供专利申请服务300件/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家的补助。 |
机构 | 设立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台州(温岭)中心,经费由知识产权总盘资金保障。 | ||
(十七) | 强化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 机构 | 对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家、50家(含)以上,并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服务机构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
(十八) | 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 自然人 |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并在本市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连续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补助。 |
企业 | 被评定为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补助。 |
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荣誉类奖励除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
3.本政策坚持绩效优先原则,视企业亩均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亩均绩效评价A、B类企业的按政策标准执行;C类企业按政策标准的50%执行,D类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4.企业一个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该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4)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没2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5)各级农(渔)业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法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渔药)受到处罚的。
5.本政策所称“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限额2400万元。
6.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3年2月24日以后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未明确的知识产权项目,执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资助资金的政策。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温政发4(关于印发温岭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