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规范小微权力运行,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市公管委制定了《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令第16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模标准和适用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施工60万元~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30万元~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30万元~100万元,可按照本操作规程进入镇(街道)及部门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各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二)各方主体职责分工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交易平台应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日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市招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制定综合性政策,指导各交易平台有序开展招投标工作;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本行业项目进行监管,处理投诉;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权限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标投标程序
明确规定了项目的发包方式选择、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的一般程序、合同签订和资料归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实行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规范信息公开、异议、投诉受理和处置。
(四)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村集体经济项目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进入市平台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实际投资主体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温岭市。
五、注意事项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六、关键词解释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调整完善招投标各方主体职责。原规程监管部门由于机构改革有所变化,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各方主体职责分工,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突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规范了招标人行为。
二是明确电子招标投标程序。原操作规程适用于现场开标项目,对电子招投标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要求,对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规定等进行修改完善,突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特点,更加符合实际操作。
三是调整施工和设计规模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要求,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县级施工60万元、货物和服务30万元,对原规模标准进行了调整。
四是规范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招标。原规程对村集体经济项目招标投标的表述不够明确,现进行修改调整,可以根据项目规模标准进入市平台或各相应交易平台组织招标。
五是明确了其他相关内容。投标保证金形式增加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证金额度调整为2%;增加了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完善了异议、投诉处理程序;有效衔接中介优选服务等。
八、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陈学宗
联系电话:0576-86107322